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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交通事故 不是事故的事故
http://www.lawease.cn 2006-11-19 来源: CCTV.com

法易讯

   2005年9月的一天清晨,在安徽省的合肥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儿,一辆摩托车正在马路上快速行驶,突然冲向马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当场车毁人亡。不过奇怪的是,交警部门经过调查之后却认为,这起车祸并不是交通事故。既然不是交通事故,那么会是一场什么样的意外呢?

  崔建,是合肥市公路巡逻民警支队一大队事故科的民警,当天早晨7点半,有人打开电话报警说在怀宁路上发生一起严重车祸,崔建和同事迅速赶到了现场。


  崔建:我们赶到现场的时候,人呢是,人呢是在这个,倒在这个花坛这个中间,摩托车是摔到路的中间混合车道上。

  车祸发生时,正是早上上班的高峰,路边不少群众都目睹了当时惊险的一幕。

  货车司机 吴旭:他是由东向西然后速度可能比较快,/然后不知道怎么,不知道什么原因,然后就,方向是偏左,然后就撞到那个路中间的隔离带上去了,然后人是撞到那个景观石上了。

  目击者范建洲:人离车都翻了,人就撞在这个石头上面,然后人就倒在那边,我们就过去看一下,然后人躺在那儿不动了。


  车祸发生地,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和习友路交叉口的绿化隔离带上,现场惨不忍睹。

  崔建:撞到路崖上,人和车都飞出去了,人的落点正好在中间的假山上面,正好脑袋落在石头上面。

  出事的摩托车主被随后赶到的120急救车送到了附近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很快就停止了呼吸。

  在现场勘察的时候,崔建和他的同事们一直感到有些疑惑,车祸现场是在习友路上,习友路呢是一条刚刚竣工的双向六车道高等级公路,单向车道有十几米宽,路况非常好,那么这辆摩托车怎么会在快速行驶的时候突然冲向路中央的绿化隔离带呢?

  说到这里,我们先来认识一个人,他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一位目击者,他叫吴旭,当时吴旭开着一辆货车刚好经过这里,目睹了车祸发生的全过程。之后,在他准备开车离开时,不想被路边的一位的士司机拦了下来。

  吴旭:我说你拦我干什么,他说你把人摩托车撞倒了,然后我说你什么时候看见我撞倒了,就刚刚看见你撞到他了,就这样的他就说我撞到他了,我就说我没有,然后为了表示我的清白,就是等交警部门来做一个,就是鉴定吧。


吴旭的小货车

  吴旭很肯定当时他的车没有和出事的摩托车发生过任何接触,对于眼前发生的一切,他也感到很突然。不过,吴旭的小货车还是成为现场最大的嫌疑。接到报警后赶来的警方立即控制了吴旭,并对目击者和车祸现场展开了详细调查。

  目击者 范建洲:没有,没有,没有碰撞。

  崔建:周围的目击证人,他们都说了没有发生接触,或者发生了碰撞。

  目击者中,除了当初拦下这个货车的摩的司机,其他人并没有看到货车与摩托发生碰撞。为了保险起见,警方还对小货车和摩托车做了详细的物理检测。

  崔建:我们除了对现场勘察以后呢,对车辆进行了重点勘察,确实经过检验,他的农用车和摩托车确实没有接触的痕迹。

  通过检测,警方同时也排除了摩托车机械故障的因素。既然不是两辆车发生碰撞也不是机械故障导致的意外,那车祸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经过警方调查,出事的摩托车主名叫李宗玉,30岁,是一家保安公司的职工,家住合肥市政务区嘉和苑小区。李宗玉的妻子清楚记得,因为担任保安队长的职务,李宗玉每天都会提前到单位,和往常一样,这天早上他7点10就出了门。

  谢克林怎么也没想到,这天早上,竟是她和丈夫的最后一次见面。送走丈夫十多分钟后,买完菜回来,谢客林在小区楼底下碰到了神色慌张的婆婆,说是有人送信过来,李宗玉出了车祸,让她赶紧一块上医院。

  谢克林:刚到医院大门口,他们就打电话问到什么地方,后来是到太平间,人已经那什么,就到太平间去了。

  谢克林的女儿6岁,而儿子还不到两岁。李宗玉的突然离去,给这个本来平淡而幸福的四口之家带来了沉重打击。

  幸福的四口之家,一下子失去了顶梁柱,李宗玉的妻子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眼前的现实,她不知道平时做事非常细心的丈夫怎么会发生那样的意外?更无法知道那个早晨,送走丈夫后的十几分钟时间里,在丈夫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她只能焦急地等待着交警部门的调查。

  范建洲是一名出租车司机,9月17号那天早上他也亲眼目睹车祸发生。

  范建洲:我早上在这个地方,看到一个马达声音好响,响了,回头一看,看这里有一个翻斗车,好像是农用翻斗车,当时他从岔道里面开过来,当时摩托车可能开的速度快一点,避让他,撞到路这个路崖上。

  9月17号那天早上,在做完现场勘察后,警方将现场目击者都带回交警大队做了详细的问询笔录,这其中也包括货车司机吴旭。

  崔建:我们也跟他交流的时候,也感觉到这件事情发生,你这个,因为你的这个不规范的这个行驶,他认为自己多多少少,好像有点内疚,也感觉到是有点责任,有点内疚。

  不仅如此,在当天的这份询问笔录上,吴旭还有一段这样的回答:我从非机动车道出来,引起摩托车避让,所以我负有一定的责任。那么,吴旭到底在这起车祸中有没有责任?交警部门又会作出怎样的认定呢?

  交警队长 孙社会 :两个车没接触,两车没接触,就不能按交通事故处理了。3—4230

  2005年9月29日,合肥市公路巡逻民警支队一大队给李宗玉家属发出了告知通知,认定李宗玉是受惊吓自摔,不作交通事故处理和受理。并且将一直被扣在交警大队那辆作为事故嫌疑车辆的小货车,返还给了车主吴旭。

  吴旭:作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我认为是比较公平的,因为毕竟我这个车与他,等于说是没有任何关系的,然后交警队才做出这个告知通知。

  但是,面对这样一个结果,李宗玉的家人很难接受。那么,交警部门为什么会认为这起车祸不是交通事故呢?对于负责处理这起意外的民警来说,这样的车祸他们也是第一次碰到。

  交警队长 孙社会:我们报了支队,经过请示了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的司法解释,最后我们就定下来。

  尽管不作交通事故受理,但交警部门还是建议李宗玉的家属,通过向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

  交警:我们带着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把这个程序给他讲清楚,你的合法权益要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当然这个事件呢,不属于交通事故处理,我们不受理,不代表没有地方处理,还是有地方处理的。

  2005年11月,李宗玉家人以人身损害为由,将吴旭及其货车挂靠的合肥市七里塘汽车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38万余元。

  谢克林:我就是一个农村妇女我就最简单地想,我就我交通法规我又不懂,我就知道你逆向肯定违法违规,你说对不对,你肯定违规,但是你讲你没有一点责任,交警不会把你带到交警大队去,人家别的车子多了,那天早上行使的车子多了,别的车子都没有事。

  原告代理律师华薇: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交警部门他就没有义务再认定这个事故谁的承担责任更大一点,他没有这个义务来认定的,这个最后的责任认定,那只能靠法院。

  本来以为事情已经结束,李宗玉的家人的诉讼,让吴旭和他货车所挂靠的七里塘汽车运输公司都感到非常意外。

  吴国章:如果是发生交通事故了,那就告我们了,我们属于挂靠连带责任,我们一点意见没有。

  吴旭:怎么能起诉到我呢,是不是,我当时这个车辆,是作为一个事故的嫌疑车辆,然后给交警队,就是要求我们协助他调查这起交通事故,然后交警队也给了一个结论说,他这个车是属于受惊吓自摔的人,然后我这个车也就放了嘛。

  在吴旭的代理律师看来,交警部门作出的不作交通事故受理的告知,意味着他和李宗玉的意外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杨硕:这个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有明显的法律规定,他是使用过错原则,就是讲我有过错,致使你这个人身或者财务受到损害,这个过程当中我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交警部门,经过现场的一些勘验,他认定不是交通事故,说明吴旭对这个事故是没有过错的。

  原告代理律师华薇:不能讲因为交警部门一个告知上面,不构成交通事故,就能够认定,就能够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就是他作为这个侵权方也就是吴旭,他就没有任何的赔偿责任。我们认为,首先是因为他货车驾驶员,他违章,他是逆向行驶,造成我们死者在摩托车驾驶过程中间,一个紧急避让,所以因为他这个原因也导致了这样一个死亡的结果。

  在法庭上啊,原告方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细节,就是坐在吴旭车上的叶允富的证词证明,事故发生时,货车所在位置并非像吴旭所说的在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交叉口上,而是到了机动车道的中间这个位置。这样以来,首先是货车的行驶路线已经违规,而且货车停在这个中间位置的话,必然会造成往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的李宗玉采取避让措施。

  在被告代理律师看来,仅仅依据警方询问笔录中目击者的证词,并不能证明李宗玉受惊自摔是吴旭的货车造成的。

  被告代理律师杨硕:这个证词证明不了这个问题,只能说证明吴旭的车辆,当时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处在一个什么现状,他证明不了这个,因为这个李宗玉,他这个自摔是受到这个车辆的惊吓,这个惊吓的原因可能有方方面面的原因,一个主观意向,一个判断错误呢都有可能。

  那么,车祸发生的那一刻,吴旭的车究竟在什么地方呢?吴旭回忆,因为帮忙一个建筑工地拉货,头一天他就和包工头叶允富约好,早上到他宿舍接他。9月17号一大早,他就赶到了叶允富的宿舍。为了图方便,吴旭便从西面的非机动车逆向往东开到了这家房产销售处门口,等叶允富一起上车走。叶允富上车后,他驾驶货车停在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岔口位置观测路面,这时突然发现有个人骑着摩托车速度很快由东向西开来,瞬间撞上了隔离带。

  吴旭:说是他是为了避让我的,这可能和现实不大符合,因为我车停在这个位置,如果说我车停在那边,他说是为了避让我然后撞到那个隔离带跟那个景观石上,还是跟现实比较符合/他撞完以后嘛,车在这个位,我这边拐不过去嘛,然后我就从这边走掉了。

  按照吴旭的说法,当时车祸发生时,他的车是停在岔口这个位置,准备往西右拐。车祸发生后,因为李宗玉的摩托车摔到了路中央,挡住了去路,他就逆行斜穿过马路,结果被路边的目击群众拦下停在了路边。吴旭认为,摩托车撞上隔离带的那一瞬,他的车是停着的,而且停车的位置在这个岔口上,还不到机动车道,李宗玉不可能是因为避让他的车而发生意外。

  在原告方看来,最为关键的是,警方的询问笔录上面都已经清楚写明:吴旭承认是他的车引起李宗玉避让,所以负有一定的责任。不过,在法庭上,吴旭却认为这份笔录并非是他当时的真实意愿。

  吴旭:对,当时,就是当天的问话笔录,可能是就是,就是太紧张了有点语无伦次,或者是有的地方是随口应答的,就是这样的,因为比较紧张嘛,也没碰过,遇过这样的事情,当时可能是有点紧张。

  原告代理律师华薇:当天交警部门在调查的时候,你说的不是真实的话,那么在若干个月以后,在法庭上面,你作为被告的时候,法庭上面你说的话就能是真实的吗,我认为那肯定更不真实,所以他对他的辩解,我认为是,怎么说,应该还是没有力度的。

  其实,不仅是吴旭自己在笔录中承认自己负有责任,而且警方笔录中好几个目击者也曾提到说,李宗玉是因为避让吴旭的货车发生意外这样的证词。那么,这些证词又是否能证明吴旭对车祸负有责任呢?法院到底会怎么判呢?

  2005年7月19号,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吴旭赔偿李宗玉家人共126848元,合肥市七里塘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依据警方调查材料,认定李宗玉摔倒主要原因是自身在驾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况以及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但吴旭驾车从非机动车道进入机动车道时,也未注意观察路况和安全行驶,导致李宗玉意图避让,故认定吴旭应负有40%的责任。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这场车祸的发生,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地方,就是马路中间隔离带上的那块假山石,试想想,如果隔离带上不是这块石头而是景观草木的话,车祸的受害者,也许不至于失去生命。当然,意外车祸的发生都有很大的偶然性,但是如果能将这种偶然隐患降到最低,隔离带的设计更加人性化,或许这种事故发生的几率就要小得多。

(责任编辑: 王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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