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法易首页
法易首页 婚姻家庭 经 济 法 房 地 产 民 商 法 刑事专题 程 序 法 行 政 法 仲 裁 法 诉讼指南
图 片 站 热点关注 今日说法 高端访问 今日关注 法制要闻 合同范本 合同实务 公司法务 道路交通
性 骚 扰 医疗纠纷 劳动保障 国内要闻 国际要闻 法学名家 校园快讯 官场现形 名人与法 曝 光 台
今日焦点 法律动态 社会追踪 新闻内幕 法律释义 教育频道 留学移民 在线游戏 司法考试 论坛社区
法易首页 > 民商法 > 医疗事故 > 药品不良反应与医疗诉讼
论文搜索
  法律咨询指南 
药品不良反应与医疗诉讼
http://www.lawease.cn 2006-05-27 来源: 法易

统计数字表明,200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诉讼案件多达170万件,其中涉及药物纠纷的占3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成为被告已不鲜见。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大多数药物纠纷案件都不会简单地归责于药品生产经营者,而是要以过错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因果关系为逻辑前提,根据具体情节定案归责。概括而言,只有两种情况下生产经营者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一是药品质量有瑕疵;二是药品发生了不良反应。从司法实践看,药品质量责任比较容易认定,只要证明存有质量问题,就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依据不同的损害结果予以判决;然而,药品不良反应则不同,需要认真鉴别和论证,才能认定生产经营者是否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本文希望通过分析药品不良反应的含义、与其他药物纠纷的区别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和免责事由,探究医疗诉讼中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因应对策。

  一、药品不良反应的含义

  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把不良反应定义为:“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 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这一法定概念包含三个要素:一是药品必须合格。假冒伪劣药品及其他不合格药品的人身损害不能认定为“不良反应”;二是用药必须严格符合药品明示的规定,或遵守医师的正确医瞩。不正常、不合理的用药不在此列;三是发生了有害反应,且这种有害反应是与治疗目的无关的或者是出乎事先预料的。以上三要素缺一不可,必须同时满足才可鉴定为药品不良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与其他药物纠纷的区别

  医疗诉讼的原因大致有两种,即医疗纠纷和药物纠纷。医疗纠纷主要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药物纠纷主要针对生产经营企业,二者有时会出现一案并存的情况,特别是涉及药物治疗的纠纷。

  医疗纠纷的分析另文论述,在此不再赘言。药物纠纷可分为由药物本身引起和因药物使用引起的两类纠纷。药物本身问题包括药品质量问题、药品不良反应及上市前临床实验中没有显现的其他问题;药物使用问题包括运输储藏造成的药品变质失效,临床或OTC用药不合理(如对因对症、配伍禁忌、用法用量等问题)以及其他外部原因。可见,药物不良反应属于药物纠纷中的药物本身问题,是药物纠纷的下位概念,二者不属同一层面。由于药品不良反应是限于科技发展水平所不能认识和解决的问题,而其他药物纠纷则多是人为过失所致,因此有必要对药物不良反应进行更下一更狭义、更周延的界定,严格区分药品不良反应和其他形式的药物纠纷,以利于法律责任的认定。

  三、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及免责事由

  第一、单纯的药品不良反应一般不负法律责任

  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定概念,药物纠纷案件一经鉴定为“不良反应”,实际上已经排除了人为过失和过错。由于药品不良反应在我国民法上不属于严格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范畴,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过错责任原则,因此生产经营者只要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这不具普遍性。我国药政法规规定了一些生产、经营者可以免责的条款。例如,99年《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是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这一条体现了现行法律法规不支持单纯以药物不良反应提起医疗诉讼的原则立场。2002年9月1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以外的”和“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是医疗事故,从理论上把不良反应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条例》同时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药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报告义务

  我国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的报告制度。2001年新修正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可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是建立健全不反应的反馈、报告机制。

  第三、药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过错行为和损害事实的生产经营者则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一)、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二)、药品使用说明书上应补充注明的不良反应而未补充的。(三)、未按规定报送或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

  四、药品不良反应的诉讼对象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诉讼案件逐渐增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一些人无视基本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滥用诉权,增加了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诉讼成本。

  笔者认为,药品生产经营者面对医疗诉讼时不能忽视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应诉答辩时认真分析纠纷的类别和本质,区别药品不良反应纠纷与其他药物纠纷。

  第二、证证明自己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商业行为中没有过错和不足。同时证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存有过错。

  第三、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套以《药品管理法》为法律、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药事法律体系,药品不良反应的管理亦以纳入法制化轨道。但不能否认,现在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某些法律规定互相冲突,造成法律适用困难、甚至是法律盲区。只有系统研读药政法律法规,通解其立法本意,依法行事,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王瀛 )

 看图学法
北京民警吴宝山被撞死案开审 7被告主犯年仅19岁
野蛮拆迁 六旬老人被打死 北京:拆迁打死老妇案开审
男子冒充人民日报副总编辑入狱 因发现漏罪再审
离奇的虐童案
四学生胡同内杀人 死者身中数刀头皮被削(图)
郭德纲演劫匪说河南话 被指侮辱河南人形象(图)
研究生复试将考思想品德 两种情况会被淘汰
10岁开锁神童用口香糖等工具打开保险柜偷走80万
相关文章
 
热点推荐
 
按类别查找论文
  医疗事故
  婚姻家庭
  合同
  公司企业
  道路交通
  商标权
  著作权
  专利权
  保险
  劳动保障
  房地产
  消费者权益
  证券
  财税
  环境保护
  侵犯财产罪
  渎职罪
  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诉讼法学
  侵犯人身权利罪
  贪污受贿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军人违法职责罪
  行政处罚
  国家赔偿
  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
传媒动态
·千万拍房无法过户 解读二手房过户背后“疑云”
·河南:“豫O”牌号车辆禁入歌舞厅 吉祥号不拍卖
·房贷律师费内幕:“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不易
·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索贿受贿800余万被查处
·“东阳富姐”吴英案件侦查深入 债权债务登记开始
·社科院:中国海外移民最大的负效应是人才流失
·南京1912时尚街区街头挂出一夜情问卷巨幅广告
·3000多种药因降价停产 改头换面后高价再上市
·通往春天的车票 黄牛利用火车票代售点年入百万
·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和解 当事人获长期劳动合同
法律咨询
法律常识
丈夫与他人同居,女方有何权利?
选购汽车配件多加小心 防范修车陷阱全攻略
选择尾房注意三大事项
法律常识:停车场收费六大焦点问题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刑法常识:刑法的罪刑相当原则
刑法常识:什么是刑讯逼供罪?
刑法常识:合同诈骗罪如何定罪量
刑事诉讼中的有关期限规定有哪些?
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2004版315标准
千万拍房无法过户 解读二手房过户背后“疑
房贷律师费内幕:“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不
“东阳富姐”吴英案件侦查深入 债权债务登
北京奥组委:网上出售奥运特许商品是违规行
 
北京中关村留学生创业园 客服热线:010-51283936 北京西圣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京ICP备06016246号 Copyright2003-2008 法易版权所有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010-65985629

点击这里联系法易客服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