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最高可达162480元 农村居民:最高可达60080元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适用于即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的处理。根据规定,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最高可达16248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最高可达60080元。
与往年一样,事故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误工费等11项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费用的5项基本数据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按照新的标准,五项基本数据变更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24 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004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928 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969.09元/年;职工平均工资14417元/年。
新标准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新标准还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10%递增,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此外,新标准还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4项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做出了规定。
(责任编辑: 王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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