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先生来信称:我是个体购车户。因私车不能申请客车线路的挂牌营运,于是,我将买的车挂靠在某客运公司名下。并与该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挂靠人每月向客运公司缴纳管理费,挂靠人在营运过程中的一切民事赔偿责任与客运公司无关。我在营运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造成乘客的人身伤害,交警部门认定我承担全部责任。请问,客运公司有无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本案承担责任的应为机动车所有人。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既包括注册登记的车主,也包括机动车的实际支配者。故你应当对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的客运公司是注册登记的车主,即法定车主,按民法理论(客运公司是对你损害赔偿之债的担保人)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你和客运公司承担。这就是说,作为人身受到伤害的乘客既可以你为被告,也可以客运公司为被告,或者以你和客运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损失。这样,有利于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问题由: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回复)
(责任编辑: 王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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