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输液15分钟,我母亲便由“坐位、神清、无腹胀、腹痛”到“双眼上翻、牙关紧闭、意识丧失”到死都没有醒过来
2000年12月9日上午11时,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心内科的医师在给我母亲治疗时,甲氰咪胍与葡萄糖稀释的先锋必混合后,试管内形成有颗粒状悬浮物的混浊液体,不能输入人体静脉,负责输液的护士杨文伟便停止输入,去换管子;杨文伟去后,朱秀玲进来,打开滑轮开关,拔掉输液瓶口上的插头,提着输液管高举过头,将试管内混浊的液体全部注入我母亲的中心静脉,然后又让实习护士推西地兰,实习护士不会操作,在没有关闭三生袋输液管滑轮的情况下,西地兰向上通过营养管的开关逆流到三生袋试管里,再次发生配伍反应,并输入到我母亲的中心静脉,11时15分,我母亲忽然间双眼上翻、牙关紧闭、意识丧失到死也没有醒过来,而在此前,查房记载,我母亲在输液前为“坐位、神清、无腹胀、腹痛”前后不过只有短短的15分钟。
二.先是医院自己给自己鉴定,后由市、区两级医鉴委鉴定、后头的鉴定抄前头的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我母亲的死亡原因是因病死亡,与医院无关
事件发生后,我们向院方提出:临床所用药品是否经过三查七对、医嘱用药和实际用药是否一致、药品是否过期变质或者质量原本就不合格以及在操作过程中:0.4g甲氰咪胍入到2g先锋必与5%葡萄糖稀释的毛菲试管壶内产生颗粒悬浮状混浊液、西地兰向上逆流到三生袋试管里,酸、碱药品是否会发生化学变化、改变药品性能、污染等等。上述这些要求均需现场收集残留药品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但院方只是根据书本上的理论作了一个答复,称:甲氰咪胍和先锋必两种药剂无配伍禁忌,并将原诊断的慢性胰腺炎改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为患者预后死亡找借口。我们原本认为这个名为“答复”,实为虚假鉴定的材料指东而言西,只谈两次混浊液的其中的一次两种药品配伍禁忌;不谈西地兰与营养液是否也有配伍禁忌问题,更不谈处方用药与实际用药是否一致及全部药品质量和操作问题、错误是明显的;而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只要查一查我母亲住院期间的检查检验报告,就可以戳穿其毫无根据。因此我们强烈请求银川市卫生行政机关和自治区卫生行政机关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但却不曾料想该两级卫生行政机关组织的医鉴委竟然将医院的答复鉴定作为兰本,相互转抄,甚至协助其开脱责任,如采用“收集”药房尚未开封的药品代替现场收集的残留药品,将医生伪造的“腹膨隆”说成是对笔误的修正,等等。其伪证行为让人吃惊。
三、真证据不敌假证据,患方不敌“委员会”
在两级卫生行政鉴定机关相继做出虚假鉴定报告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寄希望于人民法院这个最后“一道防线”了,2002年6月18日我们将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被告起诉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将近半尺厚的病历、病程记录中,我们依靠有关临床医学、药学的知识,寻找相关能够支持患者因输液液体混浊、操作不当致死的证据,以此来否定院方关于患者系死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证据及两份鉴定报告。我们发现正反两种证据竟然水火不容,表现在:医学影像增强CT检查诊断为慢性胰腺炎,其诊断结果是在我母亲住院期间顺序作出的,且有相关的检验、化验报告单和治疗措施予以佐证,而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诊断不是顺序作出的,没有相关的检验、化验报告和治疗措施进行佐证,两种说法一真一假非常明显。至于事发当日所用药品的对错和质量问题,两级医鉴委的组织者说他们收集了药房没有开封的药品,因其作假过分露骨,连被告医院也不买他们的帐,公开承认他们没有收集现场的药品、器械、残留液,说他们已经“毁形了”丢到垃圾堆里去了。在这样铁的事实面前,银川市中级法院依然采信了盖有红印的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而这两个鉴定结论是哪一个专家作出的,他有没有资格做出这样的鉴定结论,除了两级卫生行政机关以外,谁也说不清楚。
尽管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出台,在医患争议的案件中,患方似乎松了一口气,但医院做假证,医鉴委认假证,患者要打医疗官司,岂不更难了?
(欢迎采访、欢迎索取资料)
受害人:邵林妹
陈述人:戴金友
(责任编辑: 王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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