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邵林妹于2000年10月30日至2000年12月15日因病在银川市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死亡。死亡家属怀疑此事属于医疗事故,请求我所协助解决。我所接受该当事人非诉讼委托后,即派员前去调查协商解决此事。现经所委会研究提出如下解决建议:
一、调查情况:
2000年12月15日,下午五点半,我所律师接受指派带着函件及相关证件,前往市医院调取邵林妹(已死亡)的病历,我们先到该院医教科签字。医教科人员告诉我们说不用签字,可直接去调取。于是,我们就去该院内一科,到了护办室,我们向薛主任说明来意,薛主任和医院保卫科的人就领我们到医办室取病历,快到医办室时,听到里面有争吵声。进去后,看见医院工作人员围在桌边,患者的家属和他们吵闹不休,桌子上摊开着病历,一位医生看见我们就将病历收起,交给了保卫科的人,随后张宁(主治医师)和保卫科的人拿着病历领着我们到行政楼打字室去复印病历,在复印过程中,医院工作人员又拿来了两张急救特别记录表(38-39页)塞进了原始病历中。
大约一个多小时我们复印完毕,张宁拿着病历和我们一起又回到医办室。薛主任告诉我们:“患者家属不让实习医师回家,说她隐藏病历。让我们作劝解工作”。当时,医办室内很乱,死者家属对我们说:“谢玉梅隐匿病历,让医办给个交待。”保卫科的人员也问谢玉梅:“你为什么拿别人的病历。”并让谢玉梅到保卫科去一趟。死者家属不同意这样处理。后来,经我们给死者家属作工作让谢先走。死者家属坚持要求谢玉梅先写个证明再走。于是,我们就在征得薛主任和谢玉梅的同意后,打算作一份调查笔录。薛就把我们领到办公室给谢玉梅作调查笔录,在作笔录过程中,由于其他医护人员的干涉,笔录没有作成。死者家属又提出12月9日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出现了混浊液体滴入邵林妹体内一事,并要求让那天当班护士来说明当天的情况。我们又与薛主任商量,想了解一下情况,薛主任同意并让人打电话叫12月9日值班的朱护士和杨护士来。过了一会儿,薛主任告诉我们:“杨护士小产,可能来不了。”这时,朱护士到了,薛主任就领我们到他的办公室,我们向朱护士出示了证件征求其同意后,开始询问相关情况,可是,在询问过程中医院医护人员又进行干涉,以至交谈无法进行,询问笔录没有作成。
二、关于医疗事故鉴定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是综合性的,涉及内容较多。目前,重要的依据是临床病历和会诊记录,但医院提供的病历中有改动、修补之处,且是在患者死亡之后发生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而院方却违反了这一规定,特别是在药物发生混浊后,没有将混浊液体封存、备查,尽管院方提出了药物配伍没有禁忌的申辩。但患者事实上是在用该药后发生不良反应。因而,也不能完全排除药物本身是劣药、假药的可能性。死者家属怀疑以补充和修改过的病历和会诊记录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其结果已失去真实性和公正性,且对患者不是客观公平的。
综上,我们结合上述情况认为,患者家属的看法是有其合理性和可信度的。
三、矛盾解决的建议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矛盾双方、应本着事实求实、安定团结、息事宁人的原则进行协商。特别是医院方应考虑在治疗过程中和矛盾发生后出现的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积极态度做些补偿以抚慰死者家属心理和精神上的创伤,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自然,作为死者家属,也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处理此事。若无法协商解决此事。那么,患者家属是否要求作医疗事故鉴定和采取诉讼途径解决此事,可行使自己的权利。
最后,我所愿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真诚配合各方面的工作,妥善处理好此事。
此意见供参考。
西夏律师事务所
2000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 王瀛 )
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阅读此文:
[ 新浪ViVi ]
[ Poco网摘 ]
[ YouNote ]
[ 天极网摘 ]
[ 和讯网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