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沪高法〔2006〕114号 关于调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上海统计局发布2005年有关统计数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现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职工平均工资 26,82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45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34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773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7,265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59岁以下 372,900 60—74岁 18,645╳年限 75周岁以上 93,225 死亡赔偿金 (农村居民) 59岁以下 166,840 60—74岁 8,342╳年限 75周岁以上 41,710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13,773╳年限 农村居民 7,265╳年限 丧葬费 13,411.50 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 18,645╳年限╳伤残等级 农村居民 8,342╳年限╳伤残等级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天 营养费 20~40╳天
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的各项数据以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05年有关统计数据为依据确定。由于市统计局尚末公布2005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继续沿用市统计局公布2004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待市统计局公布2005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再予以调整。
(责任编辑: 王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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