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王老板家养的鱼在一次洪水中被冲得精光,王家人认为遭受这么大损失和上游的一座被冲垮的桥有关,于是王家人将出资修桥的盛源发电公司告上法庭。
广西桂林依山傍水,而且河流湖泊很多,在当地有很多人就是以养鱼为生。2006年9月,我们来到了桂林市青狮谭水库,王老板的养鱼网箱就在这里。几个渔民在有条不紊地忙着各自手中的事情,老板王世民去了外地,这里的事情临时由石女士负责。石女士回忆说,2004年4月10日深夜,一场暴雨突然袭击了广西桂林市,顷刻间巨大的洪峰顺流而下,雨密水急,尤其是青狮谭水库所在的灵川县兰田乡,暴雨更加凶猛。
兰田乡地处山区,有很多支流穿过乡里,当时的那场洪峰顺流而下,给两岸村民的财产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下游青狮谭水库里,王老板家的养鱼场更是损失惨重,洪水中夹带的树木、垃圾等杂物将网箱撞得七零八落,等他们将网箱捞上来时,里面已经没有几条鱼了,损失达到几十万元。几个月前,王家人投入了数十万元的鱼苗精心喂养,眼看着一箱箱的鱼苗长成大鱼,正是在市场上卖得好价钱的时候,却被这突如其来的洪水几乎冲了个精光。这对王家人来说实在是痛心。痛心之余,又觉得这件事有点儿意外。
王家人说,如果是一般洪水的话,网箱是可以经受得住的,但这次却一下冲垮了。王家人后来了解到,在上游红水河支流有一座小桥被冲垮了一个决口,他们家的网箱被撞毁是不是就跟这座桥有关系呢?王家人顺流而上找到了那座小桥。从当时王家人拍的照片上可以看到,这是一个简易的两孔桥,桥的右侧引道已经被洪水冲开了一个决口,桥敦下面还横着许多从上游冲下来的大树和杂木。王家人还了解到,这座小桥是由当地村民自发修建的,而出资建桥的则是当时在山里投资水电站的盛源发电公司。
此时,王家人终于为他们的养殖网箱被撞毁找到了原因,他们认为因为这座桥的桥洞太小,河道中顺流而下的大树和杂木堵住了桥洞,大量河水在这里聚集,瞬间冲垮了引桥。桥的缺口处形成洪峰,冲向下游,洪峰夹带着沿河两岸的树木、竹排等杂物撞毁了他们的养殖网箱。王家人认为,既然盛源公司出资修建了这座桥,他们公司是有责任的。2005年5月,王家人将出资建桥的盛源发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盛源公司赔偿他十几箱鱼的损失38万元。
按照王家人的指点,我们沿着这条河乘船上行,再改乘汽车,经过半个多小时的山路颠簸终于找到了那座小桥。这座桥连接着兰田乡的两合、南坳两个村庄,同时是河两岸6个村庄交通的必经之道。洪水事件发生后,当地乡政府对它进行了修缮,在原来旧桥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孔,现在整座桥有两米多高,7米多长。在这里我们见到了,盛源发电公司的负责人。
公司负责人说,因为山里的老百姓生活贫困,以前连路都没有,正好发电公司出钱建桥圆了村民们多年的梦想,给两岸村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方便。原来这个桥没有修建,当时几个村庄是不通路的,现在6个村庄已经通了几个条路,解决了村民行路难问题。盛源公司觉得他们很冤枉,这座小桥他们只是出资帮助村民修建的,桥的所有权应该归村里面所有,王家人起诉他们显然是告错了人,而且下游网箱的损失跟桥也是没有关系的。
沿着河岸下行,我们看到王家的养殖网箱处距离这座桥至少有十几公里,整个河道弯弯曲曲,而且沿途有瓮江河、南江河等7条支流交叉在一起,共同流向下游。
就在王家人和盛源公司,为此闹得不可开交之时,灵川县政府也组成了由防汛办、畜牧水产中心、兰田乡政府三家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王家人的网箱受损一事进行了调查。南坳村村支部书记阳明代表乡里参与了调查。阳书记说,乡政府认为这条河流与网箱的损失是两码事,如果是桥垮塌将网箱冲坏,这是修桥者的责任,但这个桥本身没垮,只是另外开了一个口,洪水绕道而行,并没有直接冲下。在灵川县畜牧水产局,我们也见到了调查组的另一个成员,水产站的秦站长。他也表示桥本身和网箱的损毁关系不大。
调查组最后认定,4月10日晚上,山洪爆发、来势凶猛,沿河竹木及竹排、船只等被冲入青狮谭水库内,王家的养殖网箱被洪水毁坏属自然灾害。2005年12月,灵川县人民法院也以原告王世民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王家人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这次提出的理由是,盛源公司在红水河上建桥没有经任何部门审批,因此应该对自家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那么红水河桥在当初修建时,有没有经过审批和规划呢?村支书阳明说,由于受资金的限制,再加上有些河流上的桥工程非常小,他们这里建桥很少去审批设计的。像这样规模的小桥全村有几十座,没有一座有审批和设计,完全是从实用的角度考虑。像这样的桥是不是
不经过审批和设计就可以修建呢?在河道上建桥又有什么要求呢?我们为此也采访了水利部法规司的相关专家。
李副巡视员说,在河道上建桥也是要经过水利部门审批的,非法建桥都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这跟下游的损失没有直接关系。如果没有这个桥,这些大棵的树或者悬浮物也要冲到下游,对下游产生一些严重的影响。所以在这个角度来讲,桥的存在和不存在不是对下游产生重大损失的一个重要因素。
主持人:王家人现在把盛源发电公司告上了法庭,说我们家的损失是由你导致的,但是对方觉得很冤,您觉得王家人告盛源(公司)和告主管单位有没有法律依据?
李显冬:如果说由于建筑物一类的东西造成侵权行为的,应由它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来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盛源公司它是赠与人或者叫做出资人,它出了钱,帮助那个村里面修了一个桥,那么管理人和所有人不是该公司。从诉讼主体的角度讲,王家人告错人了。另外,这个漫水式的小桥现在本身没垮,是它的引桥垮了,是不是由于引桥造成了鱼的损失,还要去寻找它们有没有因果联系。
主持人:王家人现在又找到了新的理由,他说我现在查完之后发现当初建桥根本就没有办任何的手续,所以他们就认为盛源公司应该对他们的损失进行赔偿。
李显冬:他们没有在建桥的时候去审批,叫行政程序违法,但是行政程序违法并不一定我的民事行为就违法。你没登记就建桥,我可以给你行政处罚,但是这和民事行为是两码事。也就是说从因果联系上来讲,各方的专家包括县里面的调查组都认为,即使桥本身后来受到了损害,和这个网箱养鱼受到的损害没有很大的因果联系。
盛源公司认为,它们不应该为王家的损失承担责任,而且王家人常年在水库里非法养鱼,给库区带来很大的污染,他们应该自己承担这个损失。关于网箱养鱼对水质造成的污染王家人也有同感。但是王家人说,网箱养鱼对水质的污染主要在于鱼饲料的污染,但他们并不是非法养殖。2000年以前他们是办过养殖证的,后来县政府不再管理此事,他们就没有继续办理养殖证。
前不久,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了判决,判决认为王家人养鱼是正当经营行为,盛源发电公司不能提供桥梁的设计、建设资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对王家人网箱养鱼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判决盛源公司赔偿王家人四分之一的损失9万多元。在即将结束采访时,我们了解到由于网箱养鱼对水库对漓江有很大的污染,实际上从2000年开始,灵川县就没有给任何网箱养鱼办理过手续。
2005年12月,桂林市政府发出通告,截至到今年6月,取缔水库里所有的网箱养鱼,王老板的养殖网箱也在取缔之列。然而直到今天,这些网箱仍然停放在水库之中。
主持人:我们回顾整个事件,其实应该说双方甭管是养鱼户还是建桥的一方,双方好像在整个事件当中多多少少都有行为欠妥当的地方。
李显冬:造桥应该经过批准,如果审查部门保证桥不出问题,他(王家人)就找不到你了。反过来讲,养鱼也应该进行批准,没有批准你就没有取得这个权利,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一个合法的权利它才能够得到法律的充分地救济。你没有经过批准,即使造成了损失,你自己也还是有责任的。
主持人:所以今天这个故事其实是在给大家一个特别有益的提示,当我们做什么事情的时候,我们要按照规则按照规范来做,法律和规则的目的是一旦我们出现了问题和麻烦,这些规则能够对我们的利益进行最大化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