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易讯】
狗咬之后注射过期疫苗 青岛一患者获得精神赔偿
青岛市民张某(女)被狗咬伤后,却被青岛市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医护人员注射了3个月前就已过期的狂犬疫苗。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判决该中心退还张某疫苗医药费和化验费221元,支付张某后续医疗费831.21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查明,2003年4月10日,张某不慎被狗咬伤,到青岛市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诊后,医护人员为其接种狂犬疫苗,并交给张某另外4支疫苗针剂(瓶体上载明有效期:2003.1.24)以备以后接种。
事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张某手中的4支针剂已超期,遂通知张某前来更换。张某接到通知后,退还3支针剂,留下1支。
4月13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又免费为张某重新接种了疫苗,并分4次陆续为张某按时接种完毕,还为张某支付了再次接种期间的相关交通费用。
之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取张某30元化验费后,为张某做了狂犬疫苗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证明已经接种成功。
但是,尽管已接种成功,张某依然为注入体内的过期狂犬疫苗惴惴不安。因此,张某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交涉赔偿事宜。2003年5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张某出具证明函:“兹证明张某于2003年4月10日接种的狂犬疫苗和2003年4月13日接种的狂犬疫苗安全有效,不会有损身体健康。如果因为以上疫苗而对身体有所损害的话,我中心将协同厂方及有关专家对以上损害负全责”。
2005年3月23日,张某起诉到法院,诉称该中心为其注射了过期狂犬疫苗后,导致其犯有肌肉麻木、长期食欲不振、恶心、右腿持续性酸麻、神志不清、胸闷等病症,要求该中心承担医疗过错责任,赔偿损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庭审中,该中心辩称张某所述症状与注射狂犬疫苗没有因果关系,而张某则拒绝对自身症状进行司法鉴定。
(责任编辑: 王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