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我所在的A公司分房(我当时有国企工龄12年,在该公司三年半),当时有48套房子可供分配,我排在第48位;公司分房委员会在不向我解释的情况下,留给关系单位一套房(最近查实是派出所管理我公司户口的警察,并且还住在那里),只剩下47套房用于分配,造成我没分到房。
我后来为了挣到房子悲愤的离开该公司去别处打工,但至今50多岁没有再挣出自己的住房。我认为A公司这样把本来应该分给我的住房给了外单位的人,是对我合法房屋财产权利的非法掠夺,我必须奋起维权。
请教律师:此案属于什么性质?适用那些法律条文?我该寻求怎样的途径,要回这套本来应该分给我的住房?
求教人:王海生 邮箱:[email protected] 200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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