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生时间:2006
事件发生地点:张家港
事件发生经过:尊敬的王律师:
我父亲1986年创办了一家企业,不幸在1992年病故。临终前把企业交给了我姑夫管理,要照顾好我一家。(因为看他人老实才决定交给他)1996年企业转成股份制,我家遭到两次拒绝入股。直到现在我家每年只拿象征性的一万多块钱,算是补贴。
附:由于那时的政策不同,我父亲企业的营业执照算是集体性质,但是集体没有出过一分钱,不都是我父亲一人贷款,每年还要上交钱。还有那时企业起步难,父亲没办法做了两年的漏税生意,都是些税务局的贪官一起做的。后来他们也吃了官司,父亲为企业刚做一个新的项目(合法的)就去逝了。姑夫上来接班把债务都还上。他是坐享其成。
还有一张协议:原XX(我父亲名字)厂长在职期间问题,历年来承包工资,经结算,尚前人民币壹拾伍万圆整为付清,现此款作为个人集资款投入厂内使用,每年付还利息两万圆整。此据 93.1.28 最后有我姑夫的签名,但没有公章. 此份协议是企业转制前签的。
以上所述都有证据证明
我想咨询的是:请问企业是否属于我父亲遗产?这份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可否以此款入股,或者这份协议还有其他什么权利?
我家现在对企业有些什么权益能得到保障?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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