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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网络集团盗窃案。 发布日期:2007-02-16 22:45:47

 

本人迫切想在此咨询了解到关于网络集团盗窃案件的有关事宜.希望在这里能够得到正确的解释与指点!大概案情为:"○六年七月份,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罪犯"韩侨"被逮捕,在三○名同犯中最后带走八人,现于深圳南山区,已经报检检察院多日.闻听是深圳亲自下来的办案人员专为此事而来,受深圳市政府和深圳QQ总公司委托,拿出八百万专查重办此事.现在,我想咨询有关此案例具体详解分析?判处?行量大小?最主要的是我应该怎么着手办理此事能让孩子早日回到家中呢?该从哪里入手呢?急!急!急!!

 

咨询人:【韩彤】   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回复人: 王守志律师   联系方式:024-82627299    2007-02-18 20:06:28

 

  我国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财产性犯罪的,按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案。如果利用网络进行盗窃,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构成盗窃犯罪。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你孩子的情形,应请律师介入案件,会见他本人,向其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最大限度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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