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2月12日收到传票.案由人身损害赔偿.事情的起因和过程.地点在小商品批发市场内.2006年12月5日中午我们在店内吃完午饭后.我母亲去清洗碗筷时有一其他商店服务员正在洗拖把.她在洗拖把时将脏水飞溅到我母亲刚洗好的碗筷上.我母亲就“说你能不能慢点注意一下我快洗完拉”.这名服务员说“等你洗全国人民都不要洗拉等你”服务员边说边用力洗拖把.将脏水故意溅到刚洗好的碗筷上、我母亲把碗筷放下说“你要干什么”服务员说“你要干什么”当时这名服务员挺厉害的说的过程中.服务员就将我母亲用力推倒在水池中.后便跑掉了.我母亲起来后看人已经跑掉了.也就没追因为她平时腿脚不好毕竟已经五十多岁的人啦.人家才二三十岁.就又去洗碗筷去啦.谁知道那名服务员又反回来又对我的母亲大打出手.抓住我母亲的头发.对其头部猛打(后经公安部门鉴定为内耳出血轻微伤)又使我母亲受到惊吓.小便失禁将裤子尿湿(有当时110民警作证)我母亲回来后将此事告诉我(此案的被告).我的舅舅.我的父亲.我的小姨后.我的情绪非常激动便打了110后和我母亲.我的舅舅.我的父亲.我们关系非常好的旁边商店老板一起去找这名服务员.别让她跑了.找了几家后在一家叫“宏泰电器”的商店里找到这名服务员.进到里面我母亲就是在那坐着的服务员.“我便问谁来?”那名服务员挺有里的站起来说“我来”.我便上前叫她“来你和我出来”(出来商店)她不.我便拖她出来.在这时她们商店里的三个女的拖住我其中有老板娘(张丽平)在撕拽过程中不知道谁在我的额头抓了一把.我便还了几下.谁知道正好一拳打在了老板娘(张丽平)的面部.将其打到在地(后经公安部门鉴定为嘴唇裂伤轻微伤)后从商店后面出来几个二十几岁的男孩拿着锅盖朝我丢了过来.我便躲了出来.又打了110.后便到了大门口等110的到来.
110到来后.我门便去了派出所.双方都去了医院就医后经派出所调解对方宏泰电器老板娘(张丽平)要求赔偿5000元.我方认为我母亲还在医院治疗.我们只承担医药费575元及适当给于补常.但对方不同意派出所调解未果后让双方签定了调解协议“将一案分成两案”.派出所作出对我的行政处理(情节交轻.又无案底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
宏泰电器老板娘(张丽平)不服.对我又提起了民事诉颂.第一原告:张丽平.第二原告:李素兰(在派出所调解中没有提过此人)原告诉颂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8770.60元。其中:张丽平医疗费575.营养费700元.误工费319.6元.交通费60元.护理费210元.伤情鉴定费205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商品损失费780元.李素兰.医疗费231元.营养费400元.误工费140元.交通费45元.护理费105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2.本案诉颂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6年12月5日中午.被告因其母亲与原告所顾佣服务员发生争执.被告听说后找到原告所开的商店.进门后不问青红皂白照员告张丽平面部猛击一拳.将其打倒在地并造成嘴唇裂伤.商店服务员李素兰见此景.便上前劝阻拉架.被告又挥拳猛打地二原告的头部.后被围观群众拉开.拉至店外.被告看见原告在门口摆放的商品.仍不罢休.又将原告经营的三台电器砸坏.后报警110.派出所对被告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此后.经公安局伤情鉴定.第一原告之损伤属轻微伤.后经派出所调解无果.被告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不闻不问.无奈只好诉至人民法院.恳请依法判处.
起诉人:张丽平
李素兰
我母亲由于当天在和济医院医生没有作双耳内镜检查.只作出住院观察的医属.后由于其他原因没有住院7日后在市医院才作出双耳内镜检查.检查出内出血(后经公安部门鉴定为内耳出血轻微伤)派出所又让我们去找旁证.可当时只有一人在场.可她又不原作正。
我们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该如合应诉.该如合写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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