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向您请教个合同纠纷的问题,98年我同一个工厂签定了一个土地租赁合同,由于开始不明白相关法律,签定的租赁期为50年,如果甲方租赁期间收回使用权或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话就需要赔偿我80万元的损失.现在我已经在这片土地上开始建厂经营了.2006年租赁方(甲方)法人发生变化,新法人说我这个合同的租赁时间是不合法的,所以全合同应该作废!!!马上搬家并且不赔偿我任何损失!!!
因此就围绕这个合同合法不合法问题我们打起了官司.过一审二审判定原先签定的这个合同有效!租赁期改为20年!
今年他们又要开发这片土地,那么赔偿我的损失他们该怎么赔偿??是赔偿80万呢?还是因为时间缩短了30年,赔偿也减去3/5呢???
面对这种情况,我是否还能要求赔偿我80万元的损失??因为我现在已经建厂经营了,最多我能要求赔偿多少损失呢???
谢谢律师,我的问题就这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