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公在2005年11月16日领的结婚证,2006年8月18日生的孩子,我老公在2006年10月1日写了份分居协议,称双方感情破裂所以分居,女儿各承担50%的费用(我没有签字)。后来我女儿一直生活在我家,直到2006年12月28日送去他家的,我要拿回自己的东西时,他们不肯让我拿,就发生争执并打架,进了派出所,我的验伤报告是轻伤。当晚他爸爸家到我家来踢坏我家的门还把我妈妈打伤,后来我们一起把他送至派出所解决,我妈妈的验伤报告也是轻伤。(他们家现在不肯赔偿医药费,警察建议我们起诉) 请问,如果宝宝满一岁后他提出离婚,孩子抚养权给谁?抚养费怎么判?他的收入在5000~6000元,不过我现在没有工作。另外,如果我提出离婚又会怎么判?还有就是他们把我们打伤了,如果我们起诉他们的话该怎么起诉?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宝宝满一岁后你们离婚,您拥有宝宝抚养权.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托儿费(也可以是看护费、教育费),具体视宝宝每月的实际花销和孩子父亲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定,要2000左右应当可以。伤害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您可以请律师代理,在自诉状中将损害赔偿请求列入其中。
谁提出离婚实际并不影响财产分割,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咨询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