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和一交通运输集团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雇佣女儿开车,并且发给工资.与交通运输集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发生交通事故,女儿截肢,问,女儿是否可以申请工伤?是否可以认定?或者如何处理?理由如何?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在客运汽车挂靠公司营运中,车主聘请的驾驶员或售票员与挂靠的汽车运输公司之间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驾驶员或售票员在工作中受伤,挂靠的汽车运输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这只是一个地方高院的解释,并不一定适用全国.
用人单位不是交通运输集团,是运输个体户,个体户与劳动者之间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由于是劳动者与个体户登记主是父女关系,即使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还是由父亲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所以由父亲与女儿自行处理为妥,不必进行工伤认定。
应由雇主即父亲承担责任.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怎样的?如对方也有责任应向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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