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生时间:2006 6 13
事件发生地点:家里
事件发生经过:父亲周*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材料
我是周**,女,今年23岁。从我记事起,我们家庭一直就充斥着令人发指的家庭暴力。听妈妈讲,父亲最早在勘测队工作,每月开资,他留下足够的烟酒钱,把所剩无几的工资寄带到家里。冬休了,他回到家里,在我的记忆里,他除了喝酒,还是喝酒。每次喝酒,一定要醉。喝醉了就和我妈吵闹打架,受伤害的总是我妈妈。我妈妈次次被打得遍体鳞伤,我都不忍心看她满身的伤疤。每年爸爸冬休,妈妈都是在痛苦中度日如年。我就是在这种家庭暴力的阴影下长大的。后来,爸爸从勘测队调动回到中卫(县城)金矿工作。他更是嗜酒如命,每喝必醉。喝醉了就对我妈妈拳脚相加,几乎每月几次对我妈妈这样,妈妈几次都被他毒打住院。爸爸总是在家人、朋友、亲戚面前说:没有儿子心中烦恼才喝酒。后来,在外婆的劝说下,妈妈也为了解除他的心头病,忍气吞声为他超生了个儿子。这可好,他心满意足了,整天又因为有了儿子高兴地去喝酒,有恃无恐,喝醉了就打我妈妈。因为喝酒,他大小便都失禁了,动不动就往裤子上床上拉屎拉尿。也因为这样总是和我妈妈经常打闹,也因为喝酒耽误工作。后来金矿倒闭了。他领着低保成天呆在家里一个人喝闷酒。我可怜的妈妈在无数次的毒打后,曾经多次提出离婚。一次是在我上小学三年级的时候,一次是在四年前,去年也离过一次。但是每次离婚,他都扬言:要离婚就要杀死邱家(我姥姥家)全家。每次法院调解,他都写下保证再不喝酒,再不打骂我妈。我妈妈为了我和弟弟忍气吞声,一次一次相信了他的保证。但是过后不久,还是照喝照醉,照打我妈妈。我们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就是靠我妈妈的裁缝手艺度日。家中经济紧张,可是他的酒照喝不误,他赊遍了小区附近的小卖店的酒,后来还赊散酒喝。每次都是妈妈给他结账。一次,他喝多了,又是对我妈妈拳脚相加,妈妈的头发都被他揪掉了几撮子,他还把刀架在妈妈的脖子上要钱买酒。妈妈被他打得起不来,她砸开柜子拿走了钱。他四十多岁的人了还租来黄色录像带,一边喝酒一边看,喝多了把看到的录像里的低级下流的情节在我妈妈身上演练,妈妈不愿意他就大打出手。这,是妈妈对我一个还未成年的女儿亲口说的。妈妈除了向我倾诉,还能向谁说呢?还有一次,妈妈被毒打后,我和妈妈、弟弟有家不能回。那天晚上,我们母子三人露宿在铁路广场,我和妈妈彻夜未眠。我亲身感受了那一夜是多么漫长啊!那是我一生中最长的夜。还有几次是在冬天,我们母子三人在亲戚家、旅馆里避难。……爸爸,早已经失去了人性,他只认识酒了。一次,妈妈出门遇到了男同学说了几句话,被他看到了,回到家里她说妈妈有外遇,妈妈又是受了一顿毒打。光我们家的茶几就被他砸碎了几个。他喝醉了酒,家中唯一的大床被他占着,我们母子三人挤在一张一米宽的小床上度过了一个个漫长的夜晚。记得在一个月内,妈妈曾遭受了两次毒打,我和妈妈、弟弟逃到了外婆家,在外婆所在的街面,开了个窗帘店维持生计,这样一呆就是三年。从此,我辍学了,我失去了上学的机会,上学的愿望就是被我的这个没有良知的父亲撕得粉碎。三年中,他经常到店里骚扰我们稍加安定的生活。后来在她的承诺的谎言中,妈妈又受骗了,我们又搬回成里(家里)。就在事发前的一个月,又是他喝醉了酒打我妈妈,妈妈打电话告诉了远在盐池的我(已经出嫁)。我打电话报了警,警察赶到我家,他死活不开门。一次,妈妈被他毒打后,几天过去了,我陪妈妈洗澡,看到妈妈浑身青一块,紫一块,我和妈妈在澡堂抱头痛哭,泪如雨下,泪水冲刷着妈妈遍体鳞伤的身子。妈妈痛不欲生,我劝妈妈:为了这个完整的家,为了弟弟有个爸爸,忍吧,忍吧,忍吧!可是忍来的却是这样的悲剧。这个悲剧在我的梦中曾无数次出现过,可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被打死的竟然是父亲——一个柔弱的女子在家庭暴力的反抗中失手打死了施暴者……
妈妈要坐牢,我那可爱又可怜的弟弟今后怎么办,我手足无措。我新婚不久,自己没有工作,靠丈夫打工生活,居无定所,住在离学校遥远的工棚里。我现在对弟弟的学习、生活根本就没有能力抚养、监护。我婆婆(丈夫母亲)事发后告诉我,如果弟弟让我抚养、监护,丈夫就要和我离婚。苍天啊!我以后的生活怎么办?现在我梦中常常出现十岁的弟弟沿街乞讨。流浪街头……
以上的材料就是我亲眼目睹的。我的妈妈是被可恶的家庭暴力逼迫走向了极端的,难道一个反抗家庭暴力的女人要付出这么大的代价?我哭诉着请求法律帮助!!
女儿:周**
2006.8.18
附:(以上材料为女儿周**提供)
案件一审判决已经下达:母亲邱**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母亲提起上诉,因为家人(邱家),恐怕高级法院再审加刑,劝其撤诉。现在母亲已经服刑中。
由于一审判决书不在我手里,暂时提供母亲的上诉状,过些时间再发送。咨询律师:
1、 一审判决,已经超过诉讼日期,还可以上诉吗?
2、 家庭暴力在先,失手打死父亲,怎么不是正当防卫?
上诉状
上诉人:邱**,又名邱**,女,生于1959年6月1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住中卫市城区鼓楼西街北槐树巷建行1号楼132室。
上诉人不服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卫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其理由如下:
一、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1、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持花瓶朝受害人的前额猛砸,致受害人受伤倒地”,与事实不符。
通过法庭调查证实,本案发生的起因是受害人周斌醉酒后既而失控,在向上诉人索要100元买酒无果的情况下,遂对上诉人进行殴打,继而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受害人将上诉人推向床对面的衣柜,撞破了衣柜的镜子,受害人又上前掐住上诉人的脖子,上诉人用左手推受害人面部反抗时,其拇指又被受害人咬住,上诉人右手拿起窗台上的花瓶朝受害人头部砸了一下。上诉人向外跑时,受害人上前拉上诉人,上诉人遂转身将受害人猛推了一下,受害人仰面倒地,倒地时后脑勺碰到缝纫机板上,致使受害人头部流血。这一事实起诉书也客观认定。但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客观认定上诉人用花瓶砸受害人前额部之前的厮打行为,也没有根据上诉人的陈述和法医鉴定尸表检验的结果,认定上诉人用阶梯状的花瓶底座猛砸受害人前额部正中一下的事实,只是断章取义的错误认定:“被告人持花瓶朝受害人的前额猛砸,致使受害人受伤倒地”,显然与事实不符。
2、 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作出的(2006)公刑技医字第111号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
根据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受害人前额正中有一4*6cm大小皮肤缺损,深达颅腔”,这一伤情与起诉书指控认定及法庭调查证实上诉人情急之下,拿起窗台上的花瓶朝受害人前额猛砸以下的事实相吻合。只有用阶梯状的花瓶底座一击,才导致前额部颅骨凹陷性骨折,深达颅腔,属于开放性颅脑损伤。而其它诸多伤情均为搓裂创,搓裂伤、血肿,推出的位置不在前额部,不可能形成开放性颅脑损伤。但法医鉴定结论却认定为多次击打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缺乏客观真实性。
二、 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
1、 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
虽然,上诉人与受害人感情不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虐待。但念及孩子,上诉人没有蓄意杀害受害人的动机,只是遭受不法侵害时,被迫顺手拿起窗台上的花瓶猛击一下,后害怕受害人起来再次遭受暴力殴打,才捡起破碎花瓶再次击打受害人,其主观上没有剥夺受害人生命的故意。
2、 客观上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
通过当天的法庭调查可以看出,前额正中的上是受害人的致命伤,其它伤为非致命伤。而前额正中的伤情是,在受害人与上诉人厮打的过程中,受害人掐住上诉人的脖子后,又被其咬住左手拇指的情况下,被迫顺手拿起窗台上的花瓶朝受害人的前额砸了一下。在这一阶段上诉人为了保护个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害。而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可见,上诉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犯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
三、 上诉人具有自首的情节。
上诉人犯罪后未拨打110及120,是因为她看到受害人已经不动了,主观上认为受害人已经死亡。但上诉人及时向家人打电话求救,并将实情告知家人。虽未亲自委托家人报案,但及时打电话并陈述事实经过,是其家人报案的前提条件。在家人报案后,上诉人也没有逃避司法机关侦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公安机关及时破案创造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上诉人成立自首的条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委托他人报案,不具备自首的法定要件,于事实不符。
综上,请二审法院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依法进行改判。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邱**
2006 年 11 月15日
我想咨询的是:父亲周*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材料
我是周**,女,今年23岁。从我记事起,我们家庭一直就充斥着令人发指的家庭暴力。听妈妈讲,父亲最早在勘测队工作,每月开资,他留下足够的烟酒钱,把所剩无几的工资寄带到家里。冬休了,他回到家里,在我的记忆里,他除了喝酒,还是喝酒。每次喝酒,一定要醉。喝醉了就和我妈吵闹打架,受伤害的总是我妈妈。我妈妈次次被打得遍体鳞伤,我都不忍心看她满身的伤疤。每年爸爸冬休,妈妈都是在痛苦中度日如年。我就是在这种家庭暴力的阴影下长大的。后来,爸爸从勘测队调动回到中卫(县城)金矿工作。他更是嗜酒如命,每喝必醉。喝醉了就对我妈妈拳脚相加,几乎每月几次对我妈妈这样,妈妈几次都被他毒打住院。爸爸总是在家人、朋友、亲戚面前说:没有儿子心中烦恼才喝酒。后来,在外婆的劝说下,妈妈也为了解除他的心头病,忍气吞声为他超生了个儿子。这可好,他心满意足了,整天又因为有了儿子高兴地去喝酒,有恃无恐,喝醉了就打我妈妈。因为喝酒,他大小便都失禁了,动不动就往裤子上床上拉屎拉尿。也因为这样总是和我妈妈经常打闹,也因为喝酒耽误工作。后来金矿倒闭了。他领着低保成天呆在家里一个人喝闷酒。我可怜的妈妈在无数次的毒打后,曾经多次提出离婚。一次是在我上小学三年级的时候,一次是在四年前,去年也离过一次。但是每次离婚,他都扬言:要离婚就要杀死邱家(我姥姥家)全家。每次法院调解,他都写下保证再不喝酒,再不打骂我妈。我妈妈为了我和弟弟忍气吞声,一次一次相信了他的保证。但是过后不久,还是照喝照醉,照打我妈妈。我们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就是靠我妈妈的裁缝手艺度日。家中经济紧张,可是他的酒照喝不误,他赊遍了小区附近的小卖店的酒,后来还赊散酒喝。每次都是妈妈给他结账。一次,他喝多了,又是对我妈妈拳脚相加,妈妈的头发都被他揪掉了几撮子,他还把刀架在妈妈的脖子上要钱买酒。妈妈被他打得起不来,她砸开柜子拿走了钱。他四十多岁的人了还租来黄色录像带,一边喝酒一边看,喝多了把看到的录像里的低级下流的情节在我妈妈身上演练,妈妈不愿意他就大打出手。这,是妈妈对我一个还未成年的女儿亲口说的。妈妈除了向我倾诉,还能向谁说呢?还有一次,妈妈被毒打后,我和妈妈、弟弟有家不能回。那天晚上,我们母子三人露宿在铁路广场,我和妈妈彻夜未眠。我亲身感受了那一夜是多么漫长啊!那是我一生中最长的夜。还有几次是在冬天,我们母子三人在亲戚家、旅馆里避难。……爸爸,早已经失去了人性,他只认识酒了。一次,妈妈出门遇到了男同学说了几句话,被他看到了,回到家里她说妈妈有外遇,妈妈又是受了一顿毒打。光我们家的茶几就被他砸碎了几个。他喝醉了酒,家中唯一的大床被他占着,我们母子三人挤在一张一米宽的小床上度过了一个个漫长的夜晚。记得在一个月内,妈妈曾遭受了两次毒打,我和妈妈、弟弟逃到了外婆家,在外婆所在的街面,开了个窗帘店维持生计,这样一呆就是三年。从此,我辍学了,我失去了上学的机会,上学的愿望就是被我的这个没有良知的父亲撕得粉碎。三年中,他经常到店里骚扰我们稍加安定的生活。后来在她的承诺的谎言中,妈妈又受骗了,我们又搬回成里(家里)。就在事发前的一个月,又是他喝醉了酒打我妈妈,妈妈打电话告诉了远在盐池的我(已经出嫁)。我打电话报了警,警察赶到我家,他死活不开门。一次,妈妈被他毒打后,几天过去了,我陪妈妈洗澡,看到妈妈浑身青一块,紫一块,我和妈妈在澡堂抱头痛哭,泪如雨下,泪水冲刷着妈妈遍体鳞伤的身子。妈妈痛不欲生,我劝妈妈:为了这个完整的家,为了弟弟有个爸爸,忍吧,忍吧,忍吧!可是忍来的却是这样的悲剧。这个悲剧在我的梦中曾无数次出现过,可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被打死的竟然是父亲——一个柔弱的女子在家庭暴力的反抗中失手打死了施暴者……
妈妈要坐牢,我那可爱又可怜的弟弟今后怎么办,我手足无措。我新婚不久,自己没有工作,靠丈夫打工生活,居无定所,住在离学校遥远的工棚里。我现在对弟弟的学习、生活根本就没有能力抚养、监护。我婆婆(丈夫母亲)事发后告诉我,如果弟弟让我抚养、监护,丈夫就要和我离婚。苍天啊!我以后的生活怎么办?现在我梦中常常出现十岁的弟弟沿街乞讨。流浪街头……
以上的材料就是我亲眼目睹的。我的妈妈是被可恶的家庭暴力逼迫走向了极端的,难道一个反抗家庭暴力的女人要付出这么大的代价?我哭诉着请求法律帮助!!
女儿:周**
2006.8.18
附:(以上材料为女儿周**提供)
案件一审判决已经下达:母亲邱**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母亲提起上诉,因为家人(邱家),恐怕高级法院再审加刑,劝其撤诉。现在母亲已经服刑中。
由于一审判决书不在我手里,暂时提供母亲的上诉状,过些时间再发送。咨询律师:
1、 一审判决,已经超过诉讼日期,还可以上诉吗?
2、 家庭暴力在先,失手打死父亲,怎么不是正当防卫?
上诉状
上诉人:邱**,又名邱**,女,生于1959年6月1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住中卫市城区鼓楼西街北槐树巷建行1号楼132室。
上诉人不服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卫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其理由如下:
一、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1、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持花瓶朝受害人的前额猛砸,致受害人受伤倒地”,与事实不符。
通过法庭调查证实,本案发生的起因是受害人周斌醉酒后既而失控,在向上诉人索要100元买酒无果的情况下,遂对上诉人进行殴打,继而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受害人将上诉人推向床对面的衣柜,撞破了衣柜的镜子,受害人又上前掐住上诉人的脖子,上诉人用左手推受害人面部反抗时,其拇指又被受害人咬住,上诉人右手拿起窗台上的花瓶朝受害人头部砸了一下。上诉人向外跑时,受害人上前拉上诉人,上诉人遂转身将受害人猛推了一下,受害人仰面倒地,倒地时后脑勺碰到缝纫机板上,致使受害人头部流血。这一事实起诉书也客观认定。但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客观认定上诉人用花瓶砸受害人前额部之前的厮打行为,也没有根据上诉人的陈述和法医鉴定尸表检验的结果,认定上诉人用阶梯状的花瓶底座猛砸受害人前额部正中一下的事实,只是断章取义的错误认定:“被告人持花瓶朝受害人的前额猛砸,致使受害人受伤倒地”,显然与事实不符。
2、 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作出的(2006)公刑技医字第111号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
根据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受害人前额正中有一4*6cm大小皮肤缺损,深达颅腔”,这一伤情与起诉书指控认定及法庭调查证实上诉人情急之下,拿起窗台上的花瓶朝受害人前额猛砸以下的事实相吻合。只有用阶梯状的花瓶底座一击,才导致前额部颅骨凹陷性骨折,深达颅腔,属于开放性颅脑损伤。而其它诸多伤情均为搓裂创,搓裂伤、血肿,推出的位置不在前额部,不可能形成开放性颅脑损伤。但法医鉴定结论却认定为多次击打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缺乏客观真实性。
二、 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
1、 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
虽然,上诉人与受害人感情不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虐待。但念及孩子,上诉人没有蓄意杀害受害人的动机,只是遭受不法侵害时,被迫顺手拿起窗台上的花瓶猛击一下,后害怕受害人起来再次遭受暴力殴打,才捡起破碎花瓶再次击打受害人,其主观上没有剥夺受害人生命的故意。
2、 客观上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
通过当天的法庭调查可以看出,前额正中的上是受害人的致命伤,其它伤为非致命伤。而前额正中的伤情是,在受害人与上诉人厮打的过程中,受害人掐住上诉人的脖子后,又被其咬住左手拇指的情况下,被迫顺手拿起窗台上的花瓶朝受害人的前额砸了一下。在这一阶段上诉人为了保护个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害。而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可见,上诉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犯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
三、 上诉人具有自首的情节。
上诉人犯罪后未拨打110及120,是因为她看到受害人已经不动了,主观上认为受害人已经死亡。但上诉人及时向家人打电话求救,并将实情告知家人。虽未亲自委托家人报案,但及时打电话并陈述事实经过,是其家人报案的前提条件。在家人报案后,上诉人也没有逃避司法机关侦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公安机关及时破案创造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上诉人成立自首的条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委托他人报案,不具备自首的法定要件,于事实不符。
综上,请二审法院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依法进行改判。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邱**
2006 年 11 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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