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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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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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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董国强 |
执业证号: |
1604A2001038 |
资格证号: |
37290176031475 |
所属律所: |
河南师大方正律师所 |
职务: |
律师 |
所在地区: |
河 南 新乡 新乡市 |
个人主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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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交流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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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13598621508 |
移动电话: |
13598621508 |
办公地址: |
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绿荫小区48号(市公安局大楼南200米路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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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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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公司法务.合同纠纷.保险纠纷.交通运输.医疗事故 |
律师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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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96年毕业河南师大法律系,2000年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几年来,主要致力于民商法的研究与实践,擅长于经济合同、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保险合同案件的代理。
成功代理了数十起涉外离婚以及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离婚诉讼案件,熟悉涉外及一方在国外离婚案件的所需要的办理的诉讼文书. 中国离婚网新乡分站站长
代理涉及全国20个省市的交通事故纠纷,熟悉国内各省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代理了涉及国内十八省的委托代理执行案件,具有丰富的执行案件的经验.
代理了涉及国内十几个省的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
代理新乡市医学会成立后第一个医疗纠纷事故纷案件.
代理了一起新乡市医学会河南省医学会两次鉴定均构不成医疗事故,而通过司法鉴定成功令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患者8万元的医疗纠纷案件.
2000年我与同所的郭律师,共同为医疗纠纷案件进行法律援助,该案经过艰难的进行,首先当事人无力交纳诉讼费用,我们代为其申请缓交,提出了50万元的诉讼请求赔偿,后来我方当事人无立承担鉴定费用,我极力主张由被告医院承担鉴定费用,几经周折,鉴定终于引起,在鉴定会听证会上,我们极力主张,医院的病历被伪造的,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后来鉴定专家肯定了我们的意见,认为病历的真实性差,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中止了鉴定。后来,被告医院提交一份交接班记录,鉴定重新引起,构成医疗事故,后来在律师的积极参与下,被告同医赔偿患者10万元。这起医疗事故,打不起官司的弱者在本所律师的积极参与下,取得的巨额赔偿。
后来,我还参与新乡市第一起输血感染爱滋病的要求280万赔偿的医疗纠纷。
参与了三例,早产儿过度吸痒导致的视网膜病变的新乡第一、第二、列纠纷,第三起案件正在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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